精神病人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,包括对自己的监护人异议行为,因此精神病人自己无法要求变更监护人,变更精神病人监护人只能由精神病人配偶、父母、成年子女、其他近亲属、或者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、朋友提出要求后,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。
附:《民法通则》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,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:
(一)配偶;
(二)父母;
(三)成年子女;
(四)其他近亲属;
(五)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、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,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。
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,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。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,由人民法院裁决。
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,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。
可以的
你和他什么关系
不可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