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总路程为X来回路程为2X,去用的时间为X/10,回来的时间为X/15,来回用的总时间为(X/10+X/15)平均速度为总路程除以总时间为2X/(X/10+X/15)=12千米/小时计算中间可以约去X
设甲地到乙地距离为L千米,则从甲地到乙地用时(L/10)小时,从乙地返回甲地用时(L/15)小时。所以平均速度=2L/[(L/10)+(L/15)]=12千米/小时。
(10+15)/2=12.5千米
(10+15)/2=12.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