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区diocese一词来自拉丁文diocesis一字,本指行政区,罗马法中以此称呼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。教宗依诺森一世(Innocent I, 401-417)正式以此称呼教区(Letter 40, PL 20, 606-607),但是堂区parish及教区diocese却相互通用,一直到十三世纪才正式以diocese称呼主教所管理的团体。
按梵二大公会议(1962-1965)主张,教区是托付给主教并在司铎团协助下所牧养的一部份天主子民(CD11;教会法典369条)。所以教区的组成要素是:1)一部份天主子民即信友团体;2)由一个主教在司铎团的协助下所管理。同时为使这一部份天主子民成为教区或个别教会,通常应规划在一个固定地区,使所有居住此地区的信友包括在其中(法典372条1项)。
教区是由主教为首的一部份天主子民,他在受托管理的羊群前代表主;他偕同司铎及信友与基督结合,使「至一至圣至公及传自宗徒的基督的教会临在于此」(CD 11)。因此教区不仅是教会的行政区域,且由于主教与教宗及主教团的结合因素使其代表整个教会。
犹如主教的形像自初世纪起,因他与所托付的羊群而定形(Ignatius, Ad Magnesios,6;7;Ad Smyrnenses,8;9),教区的法定地位也因主教职的法定本质而成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