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:
1、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,结婚已满二年或已生产子女者。
2、其他基于政治、经济、社会、教育、科技或文化之考量,经主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者。
前向第一款情形,台湾地区之配偶于1987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婚者,申请前应经该后婚配偶同意。
大陆地区人民依第一项规定,每年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之类别及数额,得于限制;其类别及数额,由行政院函请立法院同意后公告之。
依第一项规定申请居留者,在台湾地区连续居留满二年后,得申请定居。
依第一项第一款许可居留或依前项许可定居之大陆地区人民,有事实足认系通谋而为虚伪结婚者,撤销其居留许可或户籍登记,并强制出境。
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逾期停留或未经许可入境者,在台湾地区停留期间,不适用前条及第一项之规定。
前条及第一项申请定居或居留之许可办法,由内政部会同有关机关拟订,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发布之。
扩展资料:
一、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、签注:
1、受理机关
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定居、探亲、访友、接受和处理财产、处理婚丧事宜及其他私人事务。
由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、县公636f7079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431373230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,直辖市、地(市)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直接受理本辖区常住居民的申请。
2、申请材料
(1)、提交填写完整的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》。
(2)、提交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(规格:33mm×48mm)。
(3)、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原件,并提交复印件。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,可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。代办的,还须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,并提交复印件;
(4)、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,并提交复印件;
(5)、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,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;
(6)、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,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;
(7)、申请赴台接受、处理财产,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。申请赴台处理婚姻事务,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。申请赴台处理亲友丧事,须提交有关函件或者通知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。
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-台湾地区与大陆人民关系条例
参考资料来源: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-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、签注